年过五旬的薛某在一工地当挖掘机操作工,去年12月30日18时左右,他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准时下班。行驶至通州区川姜镇巴伊加油站前地段时,天色已晚,他所骑电动车的前部与同方向行人施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施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迅速报警,而薛某则滞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场后,他如实供述了事实。被撞的施某已年过七旬,在被送往医院后4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州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自行达成和解
获得法院轻判
案发后,薛某与施某的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薛某按约赔偿各项损失32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而薛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公诉机关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1年6个月。
驾驶电动车肇事
也可犯交通肇事罪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刑法》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之外,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既包括机动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一般具有速度慢、容易控制、冲击力小的特点,但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中,薛某是在公路上骑行电动车,系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条件。
骑行电动车
安全风险须避免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有不少是超标车。”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说,出于安全性能的考虑,国家电动自行车行业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自重、速度等方面多有限制,但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喜欢挑选速度快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一些超标车充斥市场,给驾驶人的安全行驶带来一定的风险。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说,电动车不像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金全部需要责任人自己支付,巨额赔偿金也会造成肇事者的经济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动车谨慎驾驶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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