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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 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来源:溧阳律师网作者:江苏-常州律师时间:2015-05-07

  驾车将人撞伤,司机把伤者抬到车上后,没有选择送医救治,而是把伤者拉到偏远处,抛弃在路边。原本一起交通事故,却因这个举动让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从交通肇事变成故意杀人。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司机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指控

  撞人后将伤者带离现场 遗弃路边致死

  现年49岁的屈某是登封市一名农民,为了营生,他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在登封市区跑“出租”。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7日19时许,屈某驾车行至登封市守敬路与颍河路交叉口时,将被害人曹某撞倒,屈某当即和乘车人李某将曹抬至车上。

  后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曹遗弃在登封市白坪乡寨东村通往徐庄镇的公路边,致曹某死亡。经鉴定:曹某系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脑损伤而死亡。

  今年1月3日,屈某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接受讯问时,屈某承认,当时他想着把曹某拉到别处扔到路边,能逃避过去就逃避过去。

  法院查明,因汽车后排座上有血迹,当晚,屈某回到老家把座套拆下来并在院子里焚烧掉了。

  争论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庭审中,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且屈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又是残疾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宣判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在对屈某量刑时,法院考虑到应与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构成的故意杀人犯罪有所区别,另外,屈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郑州中院判决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屈某赔偿被害人曹某的丈夫和子女各项损失共计46.6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切不可心存侥幸,酿成大错。驾车逃逸或遗弃被害人都是不可取的,那样只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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