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娄某,女,53岁,某机床厂退休职工。
被诉人:某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机床厂厂长。
某机床厂从1994年7月起连续6个月扣发娄某的退休费计1420元。娄某不服,于1995年1月1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娄某是某机床厂退休工人,其丈夫方某是该厂的收款员。1994年4月9日方某外出收款时,不慎将皮包丢失,内有现金1.4万元。厂方要求方某赔偿,方某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同时旷工达54天。厂方于1994年7月14日决定对方某予以除名,同时扣发娄某退休费用于抵偿1.4万元。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娄某丈夫方某的行为应由方某承担责任,厂方实行"夫债妻还"是违法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责任自负"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企业无权克扣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仲裁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裁决:某机床厂返还扣发娄某的退休费1834元。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严重的"夫债妻还"株连案例,厂方的作法是违法的。对方某的行为企业应诉诸法律解决,而不应以扣发娄某的退休费的偿还办法来解决。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其在在职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应享受的法定待遇,是退休人员退休后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老有所养的基本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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